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青海省財政廳機關黨委的要求,為加強青海省農牧業(yè)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充分發(fā)揮公司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的作用,更好地行使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的職責,逐步構建適應公司制治理結構的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體系,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 貫徹執(zhí)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財政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大力弘揚求真務實作風,推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目標是:逐步形成公司的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防體系,進一步強化全體職工的思想、作風和廉政建設工作;形成自我約束、內部控制、監(jiān)管有效、科學規(guī)范的管理機制;為推動公司黨建工作和業(yè)務工作全面發(fā)展發(fā)揮堅強的政治保證作用。
第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工作對象:公司領導班子及全體員工。
第二節(jié) 領導機構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五條 根據(jù)省財政廳黨組有關文件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組織統(tǒng)一領導,形成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公司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公司領導班子、公司高管、公司業(yè)務部門目標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六條 成立青海省農牧業(yè)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按照省財政廳黨組安排部署,研究并指導本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定期組織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和部門,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考核、評比;
3、指導領導小組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進行檢查督促;
4、對公司紀檢監(jiān)察工作具體進行監(jiān)管;
5、每年末對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總體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財政廳黨組報告。
建立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制度。領導小組每季度組織人員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資金管理、物資采購等制度執(zhí)行情況。
建立領導小組不定期抽查制度。采取檢查、抽查、明查暗訪等形式,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動態(tài)管理,指導公司的紀檢監(jiān)察工作。
第七條 成立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公司黨支部書記任組長,紀檢委員任副組長,支部委員及各部門黨員負責人為成員。
第八條 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公司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正職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jù)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一)公司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內容:
1、貫徹落實上級組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公司的黨風廉政狀況,結合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緊急問題;
3、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輿論宣傳;
4、堅持財務審批、審計監(jiān)督等制度,完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
5、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推薦、選拔、任免、調動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6、支持紀檢監(jiān)察干部履行職責。
(二)領導班子正職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1、負責組織落實本辦法對領導班子提出的各項要求;
2、根據(jù)上級要求,結合實際,安排部署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認真履行對全體職工的教育、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3、及時組織調查職工群眾反映的問題,組織查處出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案件和上級黨委、紀委交辦的案件;
4、嚴于律己,率先垂范,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紀政紀條規(guī),管好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
5、負責開好民主生活會。
(三)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內容:
1、協(xié)助正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
2、協(xié)助公司調查信訪舉報線索;
3、對分管工作嚴格執(zhí)行各項制度規(guī)定,嚴格審核把關,防止發(fā)生違紀問題;
4、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紀政紀條規(guī),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約束,防止發(fā)生違紀違法和不廉潔問題;
5、積極參加本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認真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黨支部紀檢委員的職責是:
1、傳達貫徹、落實上級紀委和公司黨支部的決議,定期向黨支部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按時完成黨支部和上級紀委部署的各項任務;
2、認真貫徹中共中央、中紀委和上級組織文件精神,抓好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zhí)行;
3、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負責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政考核工作;
4、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討論、決定紀檢監(jiān)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事宜;
5、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公司紀檢監(jiān)察工作情況,總結紀檢工作經驗,經常督促、指導、檢查公司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監(jiān)督檢查黨員領導干部遵守和執(zhí)行黨紀政紀情況;
6、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參與對公司職工的考評以及任免、晉級、調整、獎懲工作;
7、接待上訪,調查處理來信,組織領導違紀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公司要制定每年度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及措施,并進行責任分解,明確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責任部門、協(xié)同責任部門的責任與要求。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報告制度,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領導小組呈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書面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人員,通過聽匯報、查材料、召開座談會和個別談話等形式,檢查考核公司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己私Y束后,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三節(jié) 領導班子成員廉政自律工作
第十條 嚴格遵守十個不準:⑴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⑵不準用公款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⑶不準買官賣官、拉票賄選和在入黨、提干等方面搞錢權交易;⑷不準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聚斂錢財;⑸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用公款參與營業(yè)性場所娛樂活動;⑹不準挪用、侵占、截留公款和職工工資、獎金;⑺不準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⑻不準利用職權借用公款;⑼不準參加封建迷信活動;⑽不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十一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要嚴格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大事、全局性的問題,以及干部人事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依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認真開好黨支部的民主生活會,把黨風廉政建設及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作為重要內容。會前,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或建議;會上,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認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情況,并將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及記錄,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公司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職工群眾,調查了解情況,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招待費。制定并認真執(zhí)行招待費、會議費使用管理辦法,公司內部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對外業(yè)務招待必須嚴格控制招待標準。禁止用公款支付歌舞、美容、桑拿及其他高消費娛樂活動。
第十五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禮品登記、收入申報等制度。業(yè)務往來中,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貴重禮品,必須登記上交。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買房、建房、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經商辦公司,以及出國(境)活動等,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的報告,由公司紀檢委員負責受理;公司領導干部的報告,報省財政廳機關黨委紀委負責受理。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各類會議、各種慶典和各種檢查。所有慶典、檢查、評比達標活動要本著必要、節(jié)儉、適度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不準以參觀、考察、學習為名組織人員外出公款旅游。
第十八條 建立領導干部任前廉政培訓制度,新提任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領導干部任前要進行廉政培訓,部門負責人由公司進行培訓,公司高管由省財政廳黨組組織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建立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對公司高管,要逐人建立廉政檔案,主要記載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新提任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任前要如實填寫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冊。職工廉政檔案由公司紀檢委員負責建立。
第四節(jié) 黨風廉政建設學習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學習教育的主要內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習近平系列講話,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黨章》和《實施綱要》,《廉政準則》和《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等制度規(guī)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以及省財政廳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各項制度規(guī)定等。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fā)揮公司黨課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課教育的重點內容,納入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培訓規(guī)劃。同時,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公司黨支部學習的重要內容,抓好落實,力求實效。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廉政培訓制度。每年應當對所管理的黨員干部進行培訓,并按省財政廳黨組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紀檢監(jiān)察業(yè)務培訓。同時,利用現(xiàn)有信息網絡,進行日常性教育,促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教育經?;⒅贫然?,不斷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廉政意識。
第五節(jié) 信訪及問題線索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主要領導和紀檢委員對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交待。
第二十四條 信訪辦理工作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公司領導和紀檢委員要高度重視,加強指導,抓好督查,推動落實。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信訪工作注重發(fā)現(xiàn)和處理“六個方面”問題。即: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的問題;侵害公司利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違反廉潔從業(yè)規(guī)定的問題;領導干部截留克扣職工工資獎金等侵占職工經濟利益的問題;重大決策、干部選拔任用、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中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問題;財務管理的違紀問題;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要支持紀檢監(jiān)察工作,關心、愛護紀檢監(jiān)察干部,并對紀檢工作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交通、通訊工具等給予支持,努力為其提供物質保障。
第二十七條 嚴格實行紀檢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黨支部主要負責人是紀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紀檢委員是紀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有問題不查、查而不處的,要追究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節(jié) 糾風和源頭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重點建立和完善黨支部的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學習教育制度、民主監(jiān)督制度以及公車管理、業(yè)務招待等制度。公司一把手要認真執(zhí)行公司的制度和規(guī)定,抓好本公司各項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公司資金使用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財務管理規(guī)定,嚴禁弄虛作假,設立賬外賬而產生違紀違規(guī)和胡支亂花等現(xiàn)象。
第三十條 嚴格執(zhí)行干部人事制度。進一步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主評議、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考察預告、任前公示、任職試用期制等改革措施,嚴格執(zhí)行選拔任用干部和職工招聘的規(guī)定程序。
第三十一條 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做好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要加強“內審”工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查處。
第七節(jié) 效能監(jiān)察工作
第三十二條 效能監(jiān)察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納入公司的整體工作部署之中,統(tǒng)一安排、統(tǒng)一落實、統(tǒng)一考核、統(tǒng)一獎懲,形成公司主要領導負總責,紀檢委員組織協(xié)調,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廣大職工群眾積極參與,各監(jiān)察對象自覺接受監(jiān)督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效能監(jiān)察工作的領導。公司成立由黨支部書記為組長、紀檢委員為副組長、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等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效能監(jiān)察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本單位效能監(jiān)察工作。紀檢委員負責辦理效能監(jiān)察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圍繞公司工作效率、重大決策以及職工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工作,從治標逐步深入到標本兼治,堅持把效能監(jiān)察貫穿于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之中,做到有計劃、有立項、有安排、有檢查、有認定、有獎懲。
第三十五條 拓寬效能監(jiān)察的領域,注意對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出臺、重大項目審批和物資采購、資金管理等進行效能監(jiān)察,積極督促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十六條 效能監(jiān)察的重點是:對各項目審批、物資材料采購等內容進行全方位的監(jiān)督和管理,使這些工作做到“程序規(guī)范、公開公正、監(jiān)管到位、責任落實”。
第八節(jié) 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紀檢委員必須以《黨章》和《實施綱要》為指導,把“加強監(jiān)督檢查、實施責任追究”工作貫穿于反腐倡廉、黨的建設、公司發(fā)展、內部管理、工作作風等工作之中,采用組織監(jiān)督、民主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和明查暗訪等形式強化監(jiān)督,促進各項制度的落實,嚴格執(zhí)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條 加強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重點是:
(一)加強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八個堅持、八個反對”、“四大紀律、八項要求”、“三個不得”和《國有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執(zhí)行《黨內監(jiān)督條例》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暢通民主監(jiān)督渠道,增強領導干部的民主意識和廉政理念;
(二)加強對各項制度貫徹落實的監(jiān)督檢查,促使各部門重視制度建設,堅持完善《警示訓誡三項制度》和《民主生活會制度》,認真執(zhí)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領導干部重大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推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辦法》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發(fā)揮制度在公司發(fā)展中的“促廉增效”作用,促進公司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
(三)加強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決策的實施進行檢查督促,全力保障重大決策、重大事項的全面落實;
(四)加強對領導人員工作作風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崗位紀律執(zhí)行情況,杜絕上班遲到、早退或工作期間上網聊天、打游戲等現(xiàn)象發(fā)生,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形象;監(jiān)督檢查干部作風改進情況,督促領導干部嚴格執(zhí)行下基層調研等制度,經常深入下去,及時掌握并認真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樹立嚴謹細致、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堅決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
第三十九條 以警示訓誡三項制度和紀律處分為手段,以黨紀條規(guī)為依據(jù),引入新舉措,注重實效性,區(qū)分情況實施責任追究。實施責任追究的重點是:
(一)對于不能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反腐敗工作抓得不力,以致發(fā)生重大案件,造成惡劣影響,或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二)對于履行職責不力,作風懶散,工作平庸,民主評議中群眾滿意率低于80%,或拒絕、阻礙、干擾監(jiān)督檢查的公司領導人員,以書面函詢、警示提醒、組織談話等形式,進行責任追究;
(三)對于不認真執(zhí)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在廉潔從業(yè)、道德品質、工作作風等方面出現(xiàn)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或在工作中出現(xiàn)一般性失誤和工作偏差的,以下發(fā)督導通知書、監(jiān)察建議書或誡勉談話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四)對于已經造成錯誤事實,構成輕微違紀;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管轄范圍內發(fā)生不正之風或腐敗案件,造成一定影響;在工作上存在不作為行為、管理不力、效率低下,造成一定后果或影響的,以下發(fā)責令糾錯通知書、監(jiān)察建議書或訓誡談話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五)對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侵害職工群眾合法利益的,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勞動法》、《公司職工獎懲條例》等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節(jié)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青海省農牧業(yè)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支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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